吉迪恩的号角
介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下的“律师帮助权”。了解到了“吉迪恩案”审判时所面临的司法实践困境。根据当时的判例规则,只有在涉及死刑或其他重刑,或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特殊情形下,法院才会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被告指派律师。犯入室抢劫的吉迪恩出于对于宪法的信仰和对平等权利的不懈追求,在服刑期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申诉书。恰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过去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困境,也在等待这样一个典型的判例来推翻此前的“贝茨案”。最终,联邦最高法院重新确立了与宪法第六修正案“律师帮助权”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“正当法律程序”相关的审判规则。从此,美国贫困阶层获得律师帮助权将被视为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,这一权利同时也被纳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“正当法律程序”保护之列。对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。一方面,“吉迪恩案”推动了美国公设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,贫困阶层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加强;另一方面,公设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也凸显出许多新的问题,比如说美国政府面临司法成本大幅提升的压力,比如说公设辩护律师的服务质量因过低的收费标准而无法保证。
批评官员的尺度
Sullivan Case发生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,案件的原告是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Sullivan沙利文,被告是New York Times。沙利文认为New York Times的一篇关于黑人民权运动的新闻报道内容不实,而且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,所以他以诽谤罪起诉New York Times,要求名誉赔偿费。当时正值风起云涌之势的黑人民权运动。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此前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,将沙利文案上升到言论自由保护的高度,并在判决中创设了适用于新闻自由司法审判的实际恶意规则。根据实际恶意规则,如果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,他想主张自己因为执行公务问题而遭到了他人的诽谤,他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是存在恶意的,或者被告是蓄意地对他实施了诽谤行为。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扩大至公众人物,成为美国新闻自由司法审判的重要规则,有力地保障了美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。